(一)“重大問題原則”嶄露頭角—MCI案和Brown案
1994年的MCI案是公認的最高法院使用重大問題原則處理的第一個案件。通信公共運營商必須向聯邦通信委員會申報費率,并授權聯邦通信委員會可以對這一要求進行修改。后由于聯邦通信委員會制定規則免除了非主導長途運營商的費率備案要求而引發此案。即需要判定聯邦通信委員的免除申報的行為是否屬于“修改”行為。法院運用Chevron原則進行了分析,認為法律對這一問題已經有明確規定,聯邦通信委員的規則構成了“對法律的根本性修改”,超出了其法定權限,所以無權得到Chevron尊重。在該案中,Scalia大法官提及了案件所涉及領域背景的特殊性,指出費率申報是費率管制行業的基本特征,是國會選擇的防止不合理收費的主要手段,國會“極不可能將一個行業是否受到費率管制的決定權留給行政機關自主決定”。 在本案中“重大問題”一詞雖然未被明確提出,但確是“重大問題原則”本意產生的源頭。